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講 題各用水標的事業所需合理用水量檢討及其計算系統改善計畫
講 者徐嘉聲 淡江大學副組長
日 期2015/06/24長 度00:22:16人 氣457 次
摘 要
水權量之核發自需求面考量係依據水利法第17條規定應以其「事業所必需者」為限。水利署訂有「地面水及地下水之水權及臨時用水登記申請手冊」,以供申請與審查之依循。前述登記手冊中附錄十一之「各用水標的事業所必需用水量參考資料」係為評估各用水標的事業所必需用水量之參考基準,本計畫透過整理現階段事業所必需用水量參考資料所面臨之定義、業別範疇、計算標準等問題,並就推估結果不能滿足實際需求情形先予探討,包含取供水事業用水量差異、與用水計畫書審查之差異等;在此基礎下蒐集家用及公共給水、農業用水、工業用水、水力用水及其他用途之發展趨勢,據以作為各章探討計算公式之參考;其後彙整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業別分類、主要業別及水權申請之業別需求,據此界定研究業別後,透過分析各業別用水特性、比對既有國內外相關用水統計資料或實際用水量紀錄等方式,提出符合各業別之事業所必需用水量參考基準。此外,考量經濟部水利署已建立水權核辦系統,考量本計畫檢討成果實作為水權申請案審查之參考,配合前述系統之設計,依用水標的逐項建立計算模組,以利審查作業之推動。
提 供經濟部水利署-水利署103年度委辦計畫成果發表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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